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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房源筹措)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
  (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
  (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
  (三)政府调配的住房;
  (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
  (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 (房源种类)
  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出售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允许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县)的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将一定时期内各类廉租住房筹措和供应安排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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