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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四)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缴费积累额经抵扣所发养老金后,余额部分可以继承。

  五、基金监管

  (一)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三)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时准确地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并每年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放相关权益记录单,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监督。

  参保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人员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四)经办机构应定期核实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核实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核实等途径获取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职工名册、工资等相关数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六)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并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制度和财政兜底机制。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本统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并指导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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