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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结算方式: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按月结算、全额缴拨的结算方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保费征缴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年检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参保单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参保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经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参保单位编制内调入、录用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时,应自新进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五)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资料,逾期未报资料的单位,视作人员无变动,经办机构按上月养老保险基数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及时开出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委托参保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进行扣缴,参保单位不得拒付。

  (六)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催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待遇支付

  (一)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不在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二)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将有权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对相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核对,无异议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手续仍由原单位办理,并及时报送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养老服务可纳入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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