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苏劳社〔2008〕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保单位: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部、省属驻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即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
(二)参保人员为上述参保单位的正式在编下列人员:
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即2012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原在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流动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结算方式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为统计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险基金收支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参保单位不超过33%,参保人员不超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