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22号 2012年4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关于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发改委)
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防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落户江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优势的原则,根据各地的产业基础、技术支撑、人力资源等条件和潜在优势,确定各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坚持科技引领、集聚发展的原则,围绕各地产业优势明显、主导地位突出的产业,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支持关键技术和工艺发展,依靠龙头企业示范和重大项目带动,加强产业配套,完善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坚持环境友好、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为未来产业发展预留空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在政策配套、资金扶持、项目建设、技术攻关、市场拓展等方面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尊重产业发展规律,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引导生产要素集聚;坚持严格把关、选商选资的原则,从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方面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抓起,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名义落户江西。
二、积极营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氛围
加强政策引导,结合我省实际,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布局、实施步骤、产品技术路线、产业链延伸和市场应用等方面着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明确各地发展重点领域和产业,避免各地雷同式布局、低层次竞争。在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把能源消耗、产业技术水平、区域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容量等作为重要依据,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转入江西。严格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切实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