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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取消其当期申请资格;
  (三)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
  (四)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五)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理)
  对申请对象以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二)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三)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瞒虚报等行为的处理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共同研究并确定对申请对象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理对象,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在初审中被认定的隐瞒虚报行为,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处理告知书;在复审和抽查中被认定的隐瞒虚报行为,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出具处理告知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监督举报的办理参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级住房保障机构、相关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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