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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四荒”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荒”地租赁开发主要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和经营,严禁将“四荒”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四荒”租赁土地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四荒”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租赁经营,也可以将“四荒”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四荒”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响防洪工作。

  第七条 凡是有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承租“四荒”地(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承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四荒”地,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查、审核、民主决策、公开、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镇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专用章”等程序。

  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租的,应当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承租权的,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将承租的“四荒”地进行流转的,必须遵守昌平区出租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租赁的“四荒”地,承租人死亡,其应得的承租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租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四荒”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和开发期限,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租金及其交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四荒”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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