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四荒”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四荒”地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昌平区“四荒”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四荒”地租赁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10〕2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租赁均适用本办法;国有“四荒”地的使用权租赁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将现有林地、撂荒地、因盗采砂石形成的沙坑等地以“四荒”地名义租赁。
第三条 区农委、区山区办作为“四荒”地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经管站负责对“四荒”地租赁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国土昌平分局负责“四荒”地的界定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四荒”地租赁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四荒”地租赁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四荒”地租赁开发,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科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