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复核、批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予以复核,按《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批准建设的,应向申请建设人下发《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开工通知书》(以下简称《开工通知书》)。
下列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一)拟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建设的;
(二)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
(三)拟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新城建设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镇(街道)中心区等范围内建设二层住宅的;
(四)未取得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建设二层住宅的;
(五)不符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标准建设二层住宅的。
(六)未合法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对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人在取得《开工通知书》,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钉桩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住宅施工建设前,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建设人委托的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申请建设人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施工管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进行二层住宅建设的,申请建设人需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村民委员会应将施工合同及《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施工管理责任书》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申请建设人未将上述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擅自开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