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村农业户口;
2.经依法批准或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
1.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2.按照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
3.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的;
4.建设节能抗震住宅的;
5.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
(三)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本办法所称申请建设人是指依本办法申请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
第八条 申请。申请建设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建设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土部门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规划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五)因危房申请的,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六)申请建设二层楼房或跨度超过6米平房的,申请建设人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
(七)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申请建设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初审。村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建设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条 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村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对全体村民进行告知,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公示意见、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初审意见,并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