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行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新批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业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按照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
新农村建设、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区规划,鼓励村庄向城市化管理模式发展,支持对村庄实施统一改造,集中建设新型抗震节能住宅,并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实行建设审批制度。村民委员会应遵循村民自治管理原则,组织和协调本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申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审批、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应符合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要求,鼓励根据抗震和节能环保的标准,建设舒适、安全的新型住宅。
第六条 推行农村宅基地住宅房屋登记管理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加强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住宅房屋登记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