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耕地质量建设措施情况(5分):
(1)地方政府当年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资金占上年度地方分成所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资金四项资金总额60%以上的,得2分;40%以上60%以下的,得1分;40%以下的,不得分。
(2)地方政府建立了市县级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并开展监测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培肥资金落实并开展了培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违法占用耕地查处情况(9分):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5%以下的,得6分;5%以上10%以下的,得4分;10%以上15%以下的,得2分;15%以上的,不得分。当年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98%以上的,得3分;95%以上98%以下的,得2分;90%以上95%以下的,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4.耕地保护宣传情况(2分):在主要交通要道、村庄等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宣传标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每年在中央、省、市、县等主要宣传媒体投稿并发表在5篇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五)附加分(5分)。
1.当年列入全省耕地保护类现场会、观摩点并获好评的,或者代表全省接受国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的设区市、县(市、区),加3分。
2.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按规定当年完成任务的,加2分。
上述评分标准中百分比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国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另有规定的,将按规定对本评分标准作适当调整。
四、考核依据
考核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验收、违法用地查处等数据,以及内业资料和外业核查情况。
五、考核组织与程序
(一)考核组织。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考核工作,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二)考核程序。
1.设区市政府自评和对县(市、区)政府考评。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和对所辖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评打分,对县(市、区)政府考核排名,推荐1-3 个耕地保护先进县,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各县(市、区)考评结果、相关数据资料和推荐耕地保护先进县名单上报省考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