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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得15分;指标未达到的,不得分,考核认定不合格。
  2.基本农田面积年度内不减少的,得5分;减少的,扣1分;每减少基本农田超过0.1%的,再扣1分,扣完本小项分为止。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齐备、按要求树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得5分;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本小项分为止。
  (三)耕地占补平衡方面(满分25分)。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占补平衡的,得5分;在本行政区域外完成占补平衡的,得4分(因对外借出指标归还造成易地的,不扣分);未实现占补平衡的,不得分,考核认定不合格。
  2.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比例40%以下的,得5分;40%以上45%以下的,得4分;45%以上50%以下的,得3分;50%以上55%以下的,得2分;55%以上60%以下的,得1分;60%以上的,不得分。
  3.超过上级下达的“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补充耕地任务20%以上的,得5分;完成任务的,得4分;未完成任务但完成90%以上的,得3分;完成80%以上90%以下的,得2分;完成70%以上80%以下的,得1分;完成70%以下的,不得分。
  4.年度内省级组织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抽查无不合格项目及无责令整改项目的,得5分;每发生1个不合格项目的,县(市、区)扣5分,设区市扣2分,扣完本小项分为止;每发生1个责令整改项目的,县(市、区)扣2分,设区市扣1分,扣完本小项分为止。
  5.设区市年度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外调每100亩得0.1分,最高3分。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五等以上每100亩得0.1分,最高1分。当年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水田面积占当年上级下达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任务20%以上的,得1分;20%以下的,不得分。县(市、区)年度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外调每100亩得0.2分,最高3分。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五等以上每100亩得0.2分,最高1分。当年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水田面积占当年上级下达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任务20%以上的,得1分;20%以下的,不得分。
  (四)耕地保护制度措施方面(满分25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9分):政府一把手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党政年度绩效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并开展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并落实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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