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28号 2012年5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06〕51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内容
主要为四项:
(一)耕地保有量。主要考评是否完成上一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数、耕地面积增减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主要考评是否完成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数、基本农田面积增减情况、基本农田管理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计划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抽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外调等情况。
(四)耕地保护制度措施。主要考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建设措施、违法占用耕地查处、耕地保护宣传等情况。
二、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承担了上级政府下达耕地保护责任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评分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附加分5分。
(一)耕地保有量方面(满分25分)。
1.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得20分;指标未达到的,不得分,考核认定不合格。
2.耕地面积年度内不减少的,得5分;减少的,扣1分;每减少耕地超过1%的,再扣1分,扣完本小项分为止。因自然灾毁造成耕地减少的,不扣分。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满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