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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昌政发〔20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村是指昌平区所辖现状村庄,分为城市化地区村庄及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两类。城市化地区村庄是指昌平新城昌平组团、沙河组团、六环路以南(含阳坊镇、小汤山镇)及其他各镇中心区范围内的村庄;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是指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村庄。
  城市化地区村庄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城市化地区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村民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由规划昌平分局审批。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的村民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用住宅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集中住宅的,适用本意见。城乡一体化地区位于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新增宅基地,村民不得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二、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

  (一)新增宅基地选址

  新增宅基地应在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需先行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新增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规划昌平分局复核。规划昌平分局以规划意见复函形式明确新增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请人持规划昌平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函,由镇政府组织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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