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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一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一),失效的57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2007)88号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8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的通知

沪人社福

(2011)727号

2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 (2008)2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精减回乡老职工门诊医疗待遇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

(2012)7号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

(1998)140号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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