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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二)考核方式。
  各设区市政府:
  1.计分方法:根据22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省各市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市总分及排序。
  2.考核办法:每年2月底前由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3月10日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下达指标任务。每年2月底前,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提出本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2.组织考评。绩效考核采取部门自查评估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份,各部门对照上年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是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与奖励
  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设区市(全省综合排序前2名)和县(市、区)(全省综合排序前10名,包括旅游业发展先进单位3名)以及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同时,将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六、实施时间
  考核自2012年起试行。

  附件:1.江西省服务业发展22项评价指标(略)

  2.《江西省服务业发展22项评价指标》指标解释

  附件2: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22项评价指标》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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