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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31号 2012年5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在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涉及数据考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收集考核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
  (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两类考核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各设区市政府以考核服务业发展综合指标为主,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兼顾考核服务业各行业主要指标。
  三、考核内容
  (一)各设区市政府。
  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各项指标。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2项评价指标(见附件1)。
  (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主要考核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两方面:
  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各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各主要行业有关指标在全国的位次等。
  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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