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
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工作机构,配备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积极落实政府统计联席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各部门具体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确保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设区市统计局要相应成立服务业统计科,县(市、区)统计局要配备服务业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统一管理,完善考评考核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订完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将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形成量化目标与工作任务相结合的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