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
(昌政发〔20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依法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取得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对2009年1月1日前因发展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工业小区(工业大院)、农业项目及依合同约定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 参考重置成新价,并结合非住宅房屋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情况、合同约定的非住宅房屋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非住宅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偿。
四、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三)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
五、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前三年在本区的纳税总额确定,但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纳税总额低于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