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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八)区人力社保局职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九)认真落实民政部《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办法,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政府规定的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接收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加大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力度,研究逐步取消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差别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安置补助金政策,完善城乡退役士兵统一的免费培训办法,实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的服务机制。区、镇(街道)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转移就业、创办实体、进城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一)表彰和奖励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区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名城镇退役男兵奖励5000元、每接收一名城镇退役女兵、转业士官奖励8000元、每接收一名伤残军人奖励1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个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强化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自谋职业等相关经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接收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对该单位及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坚决保证全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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