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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注意了解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城镇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补助的金额标准为:退伍义务兵3.5万元,一期士官4万元,二期士官4.5万元,三期士官5万元,四期士官5.5万元。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其个人档案由人力社保部门免费保管,组织关系由所在镇(街道)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安置部门给予办理正常分配手续。

  (六)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2011年2月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由区财政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财政按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6个月生活补助费。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学习的,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执行。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并在2011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被全脱产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区政府报销其在3年脱产学习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安置部门会同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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