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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昌政发〔20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昌平区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范围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而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应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而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的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1.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

  2.服从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一次性安排就业。

  (二)农村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入伍、优待、安置”一条龙政策。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昌平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含中央、市属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需求情况,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下达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关于落实复退军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办法》(昌安发〔2000〕2号)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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