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五)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所属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六)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我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八)教师系列有关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旗县以上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
2、继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列入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地区,其试点方案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赤峰市在去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逐步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为此,今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含上述3个试点市)暂按以下办法进行申报:有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空缺高、中级岗位数与申报人数1:3的比例分别推荐;无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已设高、中级岗位数5%的比例分别推荐;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比例限制。上述比例数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盟市核准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3个试点市的方案另行确定。
4、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要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附评审情况报告、学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5、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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