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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修订案的通知(2012)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客户的标准进行限仓。对其中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标准进行限仓。符合套期保值申请资格的客户,可以通过向我所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来满足其实际的需求。
  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5、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按照《风控办法》及第二部分(二)第2条中强行平仓的原则执行操作。如果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则按照投机持仓从大到小的原则选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直到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符合交易所限仓标准。
  6、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此种情形可豁免前款的监管措施。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由于市场原因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下一交易日无法减仓且结算时继续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下一交易日也可豁免前款的监管措施。豁免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其超仓头寸仍需按照《风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减仓。
  7、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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