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7月23日起实施。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3、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