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修订案的通知
(上期发[2012]94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以下简称“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和“处理程序和处理标准”自2012年7月23日起实施,原“暂行规定”(上期交监查字[2010]265号)和“处理程序和处理标准”(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2、《<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