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质保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要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同步进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施工,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要求。区市政市容委要责成供热单位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及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区市政市容委要组织供热单位参与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新建建筑和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如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建设单位要选购由区市政市容委列入备案名单的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购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热单位要综合考虑热源、热网和用户的系统改造,以满足系统变流量控制调节。
(五)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区市政市容委及供热单位在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区质监局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财政支持政策。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改造资金。区财政局要参照国家、北京市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