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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3-2015年)。基本完成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全区范围内中央市属单位、部队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按照全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同步实施。

  四、资金筹措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的,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本区具体支持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五、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供热计量价格监督工作;负责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和节能考核工作,做好节能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推进既有二步、三步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督促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计量与节能宣传培训;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参照执行市财政局和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政策,落实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公共机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

  (四)规划昌平分局负责加强对新建建筑规划、设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供热计量、节能设计的,依法进行督促整改和处罚。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六)区质监局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检定、使用、维修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供热计量器具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一是要严格设计、施工阶段的管理。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规划昌平分局要责成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区市政市容委要责成供热单位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二是要加强验收、销售阶段的管理。区市政市容委要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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