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形成约谈记录并存档;
(七)建立健全本行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机制,定期组织各镇(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观摩、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内未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自查和治理标准、自查自报系统操作等业务培训;
(二)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对本辖区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三)每季度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对在本辖区内集中出现或潜在危害较大的事故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形成约谈记录并存档;
(六)建立健全本辖区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机制,定期组织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观摩、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七)协助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专项监管部门应按照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妥善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每季度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区安全监管局作为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发自查自报系统,牵头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及时将行业管理部门修订的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录入自查自报系统;
(二)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培训和自查自报系统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