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昌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0〕7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长效机制,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 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应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