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第十七条 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的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