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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2012)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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