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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2012)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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