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3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包头市公务员局:
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根据《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