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2011年1月13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使人大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接受人民的监督,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会议旁听席,确定旁听范围。人代会旁听人员一般为10名。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静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决定设立常委会会议(包括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旁听席,确定旁听范围,常委会旁听人员一般为5名。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区或者在本区工作的中国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被推荐参加旁听。
第四条 旁听公民由区各委、办、局、街道和有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结合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推荐,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凭旁听通知、有效身份证件或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