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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


  (十二)宁波生源毕业生回本市就业后,除考录到事业单位外,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作后再流动,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人事档案转接的必备材料。

  三、统一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十三)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报到后,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十四)宁波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离校时协议书已签,但尚未报到即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持报到证、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原就业协议书,均可到生源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报到和未就业登记,按甬人才〔200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人事档案管理、申请技能培训鉴定、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其中属困难家庭的,可按甬人才〔2007〕1号文件规定享受临时生活补助。

  (十五)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可携带报到证原件(不慎遗失报到证原件的凭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毕业生服务机构调整意见应明确调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十六)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十七)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宁波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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