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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


  (四)宁波生源毕业生在大市外就业,档案无法转入工作地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市毕业生服务机构或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订异地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办理档案存放和人事代理服务。

  (五)到西部及其他地区工作的宁波生源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待择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六)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的,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手续由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理办法详见甬人学〔2000〕6号文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在职人员,可凭劳动合同、高中学历档案、大学学历档案等材料至用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二、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服务手续

  (八)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当年调整就业单位的,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到原就业单位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调整手续。

  (九)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调整就业单位的,不再办理就业调整手续,按正常流动(调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录用或调动政策规定办理。

  (十)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十一)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首次就业,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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