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甬省、部属单位,各在甬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认真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圆满完成今年毕业生接收任务,为推进 “六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人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及人事代理服务

  (一)档案接收是毕业生接收报到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毕业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接收、移交和保管工作。为保证档案及时到达,减少中间环节,各地大中专院校可按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地址转寄毕业生档案。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档案,要及时整理登记,对外公布,并将其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以方便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已在甬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至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人事档案到达后,凭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已鉴证的就业协议书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对所落实的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且暂时未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先行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人事档案到达后,可补办委托代理手续,凭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已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三)宁波生源毕业生(在校生)出国留学、退学(档)、离校后未就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其档案。已经办理“未就业先落户”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由办理机构负责保管其档案。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待就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