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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2〕150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综合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厦委办发[2010]36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综合子账户,是指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的组织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健康综合子账户的管理和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健康综合子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每月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实际余额中划出购药、体检资金;

  (二)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三)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本办法实施后,原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的购药、体检额度,一次性划入健康综合子账户。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综合子账户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及临床治疗必需的、符合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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