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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特殊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同时按照上述倾斜调整规定累加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其他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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