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二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近二年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拒收、销毁、索赔的;
(五)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近二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由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核查,并组织现场查看后,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提出初审合格的名单。
第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产品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产品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由评审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候选产品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本年度产品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授予“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颁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新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标明获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