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0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相关的奖励和评选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安排适当专项资金补助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业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六)关键质量岗位人员应取得注册质量工程师资质。
第八条 农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州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四)产品质量改良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六)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软件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性能指标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