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新修订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颁发的《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榕政办〔2003〕166号)予以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鼓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是本市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奖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在实物质量、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商标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应处于本市辖区内领先地位。
第三条 评选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做好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一定条件聘请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专家、市场调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定工作。评定工作结束,专家组自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