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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2〕17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总第十二批)人才开发基金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开发基金的申请办法、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2年人才开发基金资助核心体现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原则,重点用于自治区本级招才引智工作:

  1、高层次人才开发;

  2、高技能人才开发;

  3、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子工程项目;

  4、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联络平台建设;

  5、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建站资助;

  6、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

  7、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从事自治区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三、申请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表》(附件1),要求用A4纸打印。

  (二)《申请表》所涉及的信息均须附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者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地区)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相关行业科技信息查询检索机构出具的查询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不要塑封),提交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个人项目申请表由各盟市人社部门、区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个人项目汇总表》(附件2),于受理截止日期前发送邮件至rstzjc@126.com。

  四、由于人才开发基金资金规模有限,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人才开发基金的作用,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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