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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3)对部门的常规性项目,要建立包括立项内容、支出对象、拨付标准、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要素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减少“一事一议”审批事项。
  3、重点项目的预算追加
  因国家、市级及区委、区政府政策调整或计划变更,需新增或调整项目预算的,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闵府发[2012]4号)的规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立请示事项事先协调制度。由各部门就申请事项和经费与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经区财政局初审,且意见一致的,向区政府请示并抄送区财政局,说明追加项目的名称、追加理由及依据、追加项目支出预算清单,由区政府以办文单形式批复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度区级财力许可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拟办;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与分管业务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供区政府决策。
  (2)建立重大经费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度。凡涉及追加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民生政策项目、企业补贴政策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财税政策调整、土地收益分配、转移支付方案、增量财力使用、债务偿还等重大事项,除按上述第(1)项程序办理外,还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凡涉及政策类的项目,项目部门应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前的自行评估;对继续执行、调增调减变动的政策,要进行执行绩效的自行评估;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在部门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牵头进行区级重点评估。以上评估报告作为政策执行和申请追加预算的依据。
  (4)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的政策、意见、通知、会议纪要等,以及提请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内容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区财政及相关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和区财政提出书面意见(或会稿)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4、紧急事件的预算追加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或追加的支出预算,由项目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依据及经费预算明细,区财政局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区长批示先行办理,事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补齐审批手续。
  (四)预算追加的执行
  1、追加、调整项目的资金安排,原则上由部门内部自行调剂、平衡,确实无法平衡的,按照国家或市级专款、专门基金、专户资金、一般预算追加为顺序予以落实。
  2、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追加和调整资金的拨付,需在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支出的,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当年预算。当年政府性融资、财政性基金设立、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增减或追加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闵会[2010]42号)的规定,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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