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可申请预算追加的情形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对年度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可申请追加预算:
  1、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2、国家或市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3、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新增支出项目;
  4、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项目。
  (二)预算追加的原则
  1、事前审批原则。部门预算追加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程序规范操作。无预算安排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不得先开支、后申报,批准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2、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对于“三公经费”,即出国(境)、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三项费用,按规定不予追加。对于一般性会议、培训、考察、课题研究、咨询、评审、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行政管理类项目经费,也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追加。
  3、民生优先原则。预算追加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导向,要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正为前提,充分体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公共财政改革取向。
  4、分类管理原则。将追加事项划分为正常增人增资等基本支出、国家和市政策明确规定的项目、重点项目、紧急事件等,并按不同项目类型,规范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预算追加支出管理效率。
  (三)预算追加的程序
  1、基本支出预算追加
  (1)对于国家和市出台的工资、福利等政策调整;正常的工资晋级、职务调整;因人员变动需追加、调整的人员经费和相关公用经费等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追加情形,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核定后,直接作为办理预算追加依据。
  (2)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效能考核、行政奖励、津贴补贴、体检等个人收入或福利待遇,需进一步明确区级方案和实施细则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商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讨论,报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根据同意后的调整金额统一作为办理预算追加的依据。
  2、国家和市政策明确规定的项目预算追加
  (1)对于国家、市级下达的有明确内容、享受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性项目,且区级部门完全遵照执行的,一般不再向区政府请示。在执行过程中需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或涉及财政体制等有必要向区政府请示的,仍向区政府请示追加预算。
  (2)对于国家、市级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和额度,补助我区的专款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会商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依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调整、追加预算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