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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实行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就规范追加、调整经费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预算编制,增强工作前瞻性
  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财政收支政策和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区级财力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重点确保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区级财政性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尽早谋划并认真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和事业发展重点;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按实际需要,合理、有序地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遵循预算定额标准和财力许可,认真编报部门预算。
  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力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截留和挪用,更不得将本单位的支出转嫁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对情况特殊且确需当年解决的,视下半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情况再予研究决定。
  三、增强法制意识,规范预算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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