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定于2012年7月18日至7月30日,对省内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省登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年检
(一)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会《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申请换证或新申请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的专业术语。
2.依据《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
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3.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4.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二)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土地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三)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应为脱钩人员,并达到规定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注册土地估价师方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四)参加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1.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年检申请报告;
2.《注册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原件(正、副本);
5.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土地估价师证书、身份证、机构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本人签名、估价机构盖章);
6.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如发生变动需报送转移登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移手续;
7.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机构如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年检申请中提出,并与变更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