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10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7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四、预警程序
(一)方案启动。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办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等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将核算结果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节能办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市节能办根据全市节能预警调控等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
(三)方案终止。调控方案原则上实施期限为1个月,到期自然终止。市节能办也可根据调控效果提前终止调控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工作,研究解决节能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参照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及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将节能预警调控措施落实情况与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挂钩,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节能调控不到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新建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其当年拟竣工投产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不得生产运行或试运行。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核算和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县(市) 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项目的监控,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用能统计资料。